律师观点分析
朱盛梅与陈行军XX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36民初3867号 原告:朱盛梅,女,汉族,1976年12月01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奉节县XX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6年06月05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XX,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XX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B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9元,减半收取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A负担,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B
刘金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