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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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XX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359人看过 举报

2020-07-01

律师观点分析

朱盛梅与陈行军XX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36民初3867号 原告:朱盛梅,女,汉族,1976年12月01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奉节县XX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6年06月05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XX,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XX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B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9元,减半收取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A负担,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B
刘金堂律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副主任,法律专业本科。1997年从事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1500120********26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