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林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法民特字第00008号 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96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男,汉族,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与被申请人A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请求撤回上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代理审判员A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