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奉节县银海修理厂与李先彪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法民初字第02957号 原告奉节县银海修理厂,经营场所奉节县永安XX, 业主谈世海,男,生于1976年10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实习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告A,男,生于1973年7月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县XX厂与被告A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节县XX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XX厂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节县XX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节县XX厂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