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吴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36民初2263号
原告:吴XX,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A,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A,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B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B
刘金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