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轩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6财保44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08634812XC,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重庆市XX公司经理,住奉节县, 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6635758766,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XX0236财保44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在重庆XX公司开办的重庆XX公司岩巫煤矿51%股份的煤矿关闭转产扶持资金408万元予以扣留,本院分别于2016年8月29日、8月31日将该裁定送达给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申请人重庆市XX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在重庆XX公司开办的重庆XX公司岩巫煤矿51%股份的煤矿关闭转产扶持资金408万元的扣留,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