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何事金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奉法民执字第0083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XX(夔州宾馆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8634812-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A,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A,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A,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A,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A,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A,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18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A有大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XXFQ3060), 本院查明,XXFQ3060大型汽车的所有人为A(公民身份号码某某某),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B所有的渝FQ3060大型汽车予以查封,交其保管使用,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转让、隐藏、变卖、故意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