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2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撤诉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渝0236行初170号 原告: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62-1号B2幢3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686200778B,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XX,组织机构代码00865817-XX,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X,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XX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重庆市XX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XX及第三人A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