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启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6525号 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X-4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X,组织机构代码56346563-7.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XX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XX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南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