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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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冉蜀东,黄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奉法民初字第0227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XX,组织机构代码证67101562-5XXX, 负责人A,邮政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男,系邮政银行职工,有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A,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B、与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委托代理人A、B、被告C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A签订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1、由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8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2、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3、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被告不按约定按时偿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2013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A签订《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B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担保期间为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借款,但被告却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截止2015年5月25日累计拖欠本息90385.99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9999.85元以及从2014年5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79999.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付),并支付自2014年5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应还利息为基数,按50%计算), 被告A辩称,原告诉称基本事实属实,但被告B至今没有保证合同,且被告C也多次配合原告寻找B,现在D下落不明,被告E只能在B实在不能清偿的时候才承担责任, 被告A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A签订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逾期还款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同日,原告与被告A签订《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B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两年,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借款后,被告A只支付利息至2014年5月7日,后被告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9999.85元以及从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8月8止的利息(以79999.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付),并支付自2014年8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应还利息为基数,按150%计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1份(复印件)、《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均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双方建立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A借款以后,未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法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A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保证行为对被告B有法律约束力,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借款本金79999.85元,并从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按年利率9%计付利息,从2014年8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3.5%计付利息, 2、被告A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案件受理费2060元(原告已预交2060元),由被告A负担;被告B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上诉标的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持生效判决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D
刘金堂律师,咨询电话:13320318817(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重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