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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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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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程政与罗乾松,腾术林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法民初字第03016号 原告程政,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A,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A,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A,男,194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A,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A,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A,男,194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A,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A,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D、E、F、G、H、I、J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B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B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A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B
刘金堂律师,咨询电话:13320318817(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重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