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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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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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魏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法民初字第00143号 原告魏某某,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 本院受理原告A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4月2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B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原告C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D
刘金堂律师,咨询电话:13320318817(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重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