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魏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法民初字第00143号 原告魏某某,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 本院受理原告A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4月2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B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原告C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