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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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XX与A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奉节县龙池乡樟树湾煤矿与付忠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奉法民初字第02475号 原告奉节县龙池乡樟树湾煤矿, 代表人A,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奉节县XX与被告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原告奉节县XX已于2013年12月20日被依法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XX被注销后,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奉节县龙池乡樟树XX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B
刘金堂律师,咨询电话:13320318817(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重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