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奉法民初字第0301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