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丁先成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法民特字第00026号 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XX(夔州宾馆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8634812-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A,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 2015年9月9日,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变卖被申请人A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XX××××号××幢××单元××××的房屋(××××房地证×××××字第×××××××号)所得价款在36万元内(借款本金32万元)优先受偿, 本院受理后,被申请人A去向不明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本案因不能送达被申请人,难以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