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龙祖海与柯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奉法民初字第01866号 原告龙祖海,男,1976年10月5日,汉族,驾驶员, 被告A,男,1968年4月1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祖海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龙祖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