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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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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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奉法民初字第03354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重庆市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A,2010年1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A。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奉节县XX旁的房屋一套,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原、被告经常扯皮打架,2010年由于两子女都生病,而被告都不管不问,原告心寒,至此原、被告分居并各自打工生活至今,原、被告之间长期无沟通、无关心,双方都没有一个家庭的具体概念。2014年6月16日晚原告回家,被告无故打原告,同时将原告的母亲打伤。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A、婚生子B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一个子女的抚养费600元至成年为止,并给付一个子女的学杂费;三、依法判决分割原、被告共有的坐落于奉节县XX旁的房屋;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经被告之妹介绍认识,之后一起去江苏昆山务工,两人相互了解后于2006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6年6月17日生育女儿A,2010年1月10日生育儿子A。共同财产有:位于奉节县朱衣镇清水XX房屋一套,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扯皮打架不属实;2010年儿女确实生病,但被告并非对他们不闻不问;原、被告并非分居,而是在外务工,现两人均在广州务工,2014年6月原、被告一起回到奉节。2014年6月16日,原、被告确实发生纠纷,但系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未将原告之母打伤。原、被告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6月17日生育一女名A,2010年1月10日生育一子名A。共同财产有位于奉节县朱衣镇清水XX房屋一套。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子女的户口证明、结婚证登记档案查询,被告举示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房产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理解,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A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B
刘金堂律师,咨询电话:13320318817(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重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