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堂律师
刘金堂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执业2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艾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奉法民初字第01113号 原告艾某某,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A、人民陪审员B组成合议庭负责案件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3月14日登记结婚,生育两个女儿A和B。婚后感情不好,经常扯皮打架,从2010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两个子女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第一次按撤诉处理,第二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原告与被告仍没有在一起生活。为此特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两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A未到庭答辩。 原告A出示了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婚姻关系和身份信息;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原告曾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证人寿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以证明A与B于2010年2月发生纠纷后分居至今。 经审查,原告A出示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艾某某与A于2005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子女,长女A,次女A。2010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两个女儿从那时起一直随A一起生活。2011年12月A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未获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对其婚姻关系进行调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当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两子女一直随母亲A某生活,由A抚养能保持生活环境的稳定,使子女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A和B由原告C抚养。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O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D
刘金堂律师,咨询电话:13320318817(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重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