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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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奉法民初字第03249号 原告周某某,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B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1992年11月2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同居生活,1994年1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8月19日生育长子A,1997年9月10日生育次子B,现二子均在外打工独立生活,被告从2012年起一直不履行家庭经济义务,原告在家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还需照顾子女和老人,致使原告生活困难,2013年正月双方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出手殴打原告,并以挂失的方式冻结双方共同的银行存款,后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贵院于2013年5月10日下达(2013)奉法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也没有在一起生活,为此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A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举示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子女户口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生育子女的事实;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3、(2013)奉法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4、证人B的当庭证言,拟证明2013年正月原告到我家住了两天,听我婆婆说是因为原、被告打架,后原告去成都打工,原、被告于2013年2月起就没有经济来往,两人分居超过一年了,2013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当时我虽不在家但我回家后看见过判决书,判决后原告即离开奉节XX,我婆婆与原告常有联系,原告的电话号码显示的是成都的;5、证人C的当庭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分居,上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后至今已有一年以上,原、被告一直没有联系,原告在成都,她和我婆婆有联系,打电话时她的号码显示的是成都,对被告的情况不知情,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1、2、3均无异议,对证人A、B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均不是真的, 被告A辩称,对原告诉称结婚及生育子女的事实无异议,对去年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无异议,两个儿子都是我照顾的,我履行了家庭义务,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013年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一直在湖北省XX,但2013年9月左右我去成都找过原告,还在一起生活一月左右, 被告A未举示证据, 本院审查认为,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A申请的证人B、C的证言,无法达到原告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自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满一年的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1月2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同居生活,1994年1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8月19日生育长子A,1997年9月10日生育次子B,2013年4月12日原告第一次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奉法民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是否一直不和,原告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要求与被告A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上诉标的提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代理审判员A 二O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B
刘金堂律师,咨询电话:13320318817(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重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