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丧偶后再婚,其权益如何保障
引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安与黄某德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2年来,因原告之次子与被告间因经济及家务琐事关系不睦,影响了双方间的关系。2011年1月,因原告摔伤住院,出院后至今居住在原告之长子何某祖家居住。2011年1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北京复兴路离职干部休养所出具证明。内容为:我所老干部何某安与妻子黄某德于1996年再婚,因感情问题不能继续生活,提出离婚,所里于2010年曾对双方进行过调解。
庭审焦点:
原告起诉的情形是否符合离婚的情形?该不该判离?
法院判决及律师观点:
第一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自主结婚,双方均系老年再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被告与原告的亲属间关系不融洽,产生矛盾,在客观上影响了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现双方分居生活原因也系原告摔伤住院治疗,出院后自行在原告长子家居住至今,但双方实际分居生活时间不满二年,且通过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照片,均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应给予被告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考虑到双方均系老年再婚,且结婚时间较长,希望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改善的,原告不应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故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新安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时隔两年,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院纵观整个事实及证据,认为,何新安与黄崇德虽系自主结婚,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故本院准许何新安提出的离婚请求。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李鸿雁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第一,原告无视客观事实,编造虚假谎言,恶语伤人,伤害感情;第二,本案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说明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的态度,被告不愿强人所难,自己也不愿委曲求全,因此,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分道扬镳,各走自己的人生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