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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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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履行给付租金,出租人该怎么办

发布者:李鸿雁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647人看过


承租人不履行给付租金,出租人该怎么办

引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28日,二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楼2号楼-1至1层S-119号商铺,承租区域建筑面积311.77平方米,承租区域只作为商业用途;租期2009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2009年4月20日至2011年4月19日的月租金85000元;2011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的月租金8925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履行。2011年9月2日,二原告收回出租商铺。2013年7月,二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商铺租赁合同于2011年9月2日解除;要求被告给付欠付租金98175元、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应缴税款280500元、违约金107.1万元。

庭审焦点:

被告是否未支付租金?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观点及律师解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告深圳市得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柴森杉、武继英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共计十一万八千六百五十元。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李鸿雁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其认为:第一,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第二,原告履行了出租房屋的合同义务,依法享有按合同约定数额和期限向被告收取租金的权利;第三,被告拖欠租金和税款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第四,被告逾期支付和拖欠租金的行为属于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本案房屋租赁应缴纳的税款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告负担。法院在查明案情后,依据双方意思自愿达成调解,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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