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有变,一方提出变更抚养权能否获法院支持
引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韩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9月23日生有一子周某某。2012年12月21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经协商双方所生之子周某某由其母韩某抚养,其父周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现原告周某某以孩子变更由其抚养后更加有利于孩子今后的学习及生活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将双方所生之子周某某变更由自己抚养。
庭审焦点:
原告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情形?
法院观点及律师解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韩某所生之子周某某变更由原告周某某抚养。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李鸿雁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1)向法院起诉,在具备法定的情形时,法院是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2)与离婚的另一方进行协商,从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对于起诉变更抚养权的,其最重要的支撑依据就是,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身体、经济或其他因素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宜再继续抚养子女。本案中,原告就是本着有利于孩子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为由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符合上述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后也是经双方同意调解结案,维护了和谐的关系,画上了一个完满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