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交通事故并负全责,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另一方的责任?
引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8日晚9是许,原告吴某飞驾驶京NQ38J8奥迪牌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横七条南口时,适有被告刘某霞驾驶京BQ9916出租车由南向北逆向驶来,两车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认定,刘某霞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吴某飞对损坏车辆进行了修复,并支付修车费10332元,在修车期间另造成部分交通费损失。
另查,原告刘某霞为被告渔阳汽车公司的司机,其在运营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渔阳汽车公司所有的京BQ9916小客车在被告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保期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北京分公司已将财产损失2000元赔偿给被告渔阳汽车公司。
庭审焦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该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及律师解析: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霞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刘某霞为职务行为,又因被告北京分公司已在机动车强制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进行了赔付,故被告渔阳汽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某飞要求赔偿修车费的请求及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吴某飞的交通费,本院酌情确定为800元;原告吴某飞要求被告北京分公司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李鸿雁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法院依法处理了此案,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