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一方婚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务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纠纷都会涉及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借贷行为,是一方的个人行为还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还直接关系债权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务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以下三点予以考虑:
第一,"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作出对外借款的意思表示。而共同意思表示又可以细分为"明示"和"默示":比较好判断的是"明示",如双方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捺印,或者借条上只有一方签字但借款后另一方以短信、微信、电话确认还款或以实际行动偿还了借款,以事后追认、明确作出债务共同负担的意思表示;而"默示"的情况则较为隐蔽,一般表现为只有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大额举债,但是债权人却将借款转到未举债的配偶银行账户里,在这种情形下,就可以推定配偶是知晓且认可债务的,该笔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家庭日常所需",夫妻一方因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向外借款,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或事后追认,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何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般从借款数额及借款用途等是否符合"日常性"及"必要性"来判断,如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销,包括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养老、娱乐消费。在判断债务数额是否合理时,应综合考虑借款时间、借款次数、当地的经济水平、家庭日常消费水平、个人职业、收入、家庭资产状况等。
第三,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对外借款,债权人要充分证明该笔借款被借款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借贷行为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在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是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等因素综合判断,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