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别制的情况下,债务人的配偶应何时告知债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知悉债务人与其配偶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就只能向债务人一人提出偿还借款的要求,那么债务人的配偶应该在什么时间采取什么方式提前告诉债权人?
这里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种是在债权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况下,债务人的配偶应在借款合同订立之前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双方之间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另一种是在债权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债务人的配偶应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交付借款之前向债权人披露。债务人的配偶采取以上两种方式向债权人披露后,如后续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一人追讨,无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主张权利,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已提前向债权人披露过夫妻双方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债务人的配偶对此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要向法庭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提前披露义务,债权人无权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