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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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2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15次举报
2026-06-12


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第八条及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债务人按照约定承担了该民事责任后,债权人不能再要求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实践中,民事调解书对民事责任的约定存在多种情形,需要分情况类型化把握。

民事调解书中直接约定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则应依约定,不再适用法定迟延履行责任。

民事调解书中约定逾期履行需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但未明确责任具体内容的情形下,应当认为调解书中未明确民事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民事调解书中仅约定债务人应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债权人有权基于合同约定申请强制执行,而没有对民事责任、迟延履行责任的相关表述。在这种情况下,若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同时申请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会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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