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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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已过执行时效的债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2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44次举报
2026-06-12


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已过执行时效的债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

申请执行是权利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的司法程序,规定执行时效目的在于督促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实现。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虽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并不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在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债权人请求抵销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且更能体现法律的实质正义,也有利于践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执行实效,减少程序空转。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债务抵销的规定中,均未将债权未过执行时效作为行使抵销权的要件。因此,尽管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已过执行时效,但只要符合抵销权的法定要件,被执行人依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会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