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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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不动产所产生的评估费、拍辅费和相应的税费应如何承担?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2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37次举报
2026-06-12


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不动产所产生的评估费、拍辅费和相应的税费应如何承担?

关于评估费、拍辅费的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作为被处置财产的案外共有人,在不承担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情形下,如责令其承担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有悖公平原则。因此,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评估费、拍辅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更公允。

关于在过户中产生的税费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对于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由房产所有权人缴纳的税费需由相应主体承担。因此,过户中产生的税费,应由被执行人与案外共有人按相关规定共同承担更合理。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会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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