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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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财产执行中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可否执行被执行人合法财产?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2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214次举报
2026-06-12


刑事财产执行中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可否执行被执行人合法财产?
追缴违法所得原则上只能以犯罪所得、孳息及其转化物为执行对象,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合法财产,但在违法所得对应的财产已经灭失、下落不明、为他人善意取得等客观无法追缴的情形下,倾向于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等值合法财产。

违法所得表现为赃款时,往往数额明确,但已被犯罪分子转移或挥霍,无法全部追缴到位,此时应分情况处置:如赃款无合法原因或合理对价而流向其他主体,应“一追到底”,如“一追到底”仍无法从其他主体处全部追缴到位,应当以未追缴到位的赃款数额为限,将被执行人等值合法财产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赃款通过正常市场交易转化为其他财产形式,对第三人善意受让的不能再行追缴。对于追缴不足部分,应执行等值的被执行人合法财产。

违法所得直接表现为赃物或其他财产形式时,进行价值追缴应当确定追缴的具体金额,如金额难以确定,或争议较大,则应暂缓执行,由审判部门确定继续追缴的具体金额后,再交由执行部门依法进行价值追缴。执行部门在价值追缴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共有人合法财产份额,并保证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会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