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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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被注销后,承继该债权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向债务人主张合同债权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9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60次举报
2026-05-29


法人被注销后,承继该债权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向债务人主张合同债权

裁判要旨

1.法人被注销后,承继该法人遗留借款合同债权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向债务人主张合同债权。虽然承继债权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与债务人之间并未因此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仍然受原借款合同的约束,包括管辖法院的确定。因此,无论是适用协议管辖还是法定管辖,都应当按照原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住所地、履行地等确定管辖连结点,而不能以承继债权的股东的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否则将超出原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不利于平衡当事人诉讼权益和纠纷解决。 2.借款合同纠纷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出借人为原告,主张借款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人作为原告,主张出借人履行放款义务、交付借款的,借款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解读

 

(一)《公司法》相关条款剖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在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若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而公司遗留的借款合同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注销后,股东对这部分债权的承继,正是基于该条款所赋予的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从本质上讲,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运营的基础,在公司终止时,股东理应享有对公司剩余价值的索取权。这种索取权不仅体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济联系,也为股东承继公司注销后的遗留债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案例中,许多公司在注销清算时,会将尚未收回的债权明确分配给股东,股东便可以基于《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合法地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应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法人被注销后,承继其遗留借款合同债权的股东,因其对该债权拥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符合成为原告的条件。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权利义务继受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股东作为公司债权的承继者,在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后,自然承接了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义务,从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债务人主张合同债权。这一法律依据不仅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审查股东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只要股东能够证明其对债权的合法承继,法院通常会认可其诉讼地位,进而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会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