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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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起居照料人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9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72次举报
2026-05-29


离婚后,房产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为给予孩子一个稳定的居所,孩子的起居照料人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张某某诉李某某居住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房产因双方存有争议,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只能先就居住使用权做出处理。当事人系经调解达成协议离婚,双方共同抚养孩子,孩子的生活起居由当事人负责照料,为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给予孩子一个稳定的居所,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法院应确定当事人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会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