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将唯一房屋过户给孙子女,孙子女对房屋行使物权不得影响祖母的合法居住权益
【裁判规则】
老人与子女订立协议约定由子女购买拆迁安置房供其居住直至终老。子女购置了案涉房屋,老人也在其中居住多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不能确认协议约定的即为法律规定的居住权。居住权的法律定义到民法典实施才予以明确,但本案对居住权的约定在前,虽未登记,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依据协议内容及老人长期居住的事实,孙子女对房屋行使物权时应保障老人享有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益,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且该权益具有排他性。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