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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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9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237次举报
2026-05-29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出现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其中,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基于被代位人享有的继承权而派生的权利,称为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代位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系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的,此时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已经取得继承权利,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是代位继承,即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承受。

(二)被代位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首先,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的亲等限制有所不同。被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为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分的限制,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子女可以代父或母之位,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继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曾祖父母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被列为被代位人时,代位人则仅限于被代位人的子女而非其晚辈直系血亲。

其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同时代位继承。根据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法定继承顺序中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直系晚辈血亲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法定继承顺序中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继承时亦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因此,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时,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以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

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是指代位继承人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即如果没有发生代位继承原因的,被代位继承人正常进行继承所能够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民法典》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会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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