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张峰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5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枣庄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08次举报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出处:( 2022 )最高法民申 399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虽然案涉款项系由甲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牛某以个人名义从乙公司处所借,但该借款均用于偿还了甲公司债务。据此,案涉借款应由牛某和甲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从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看,甲公司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应当承担最终还款责任。甲公司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后,在其与牛某进行清算时,相应款项无需再向牛某返还,不存在重复清偿问题。

法条:《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并用于公司经营,对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对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对内,公司在与法定代表人进行清算时,将公司对外还款的部分予以扣除。

源自最高裁判案例实务指引


张峰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现执业于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会主持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