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胡某在广西灌阳县瑶上村拥有房屋。因滨江西路建设工程实施土地及房屋征收,灌阳县政府发布征收预公告、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胡某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1月10日,涉案房屋被拆除。胡某认为,行政机关在未完成补偿安置、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房屋,侵害其财产权益,遂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桂林市政府最初以不能证明县政府是强拆行为实施主体为由驳回复议申请。胡某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式法院判决记载,胡某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王律师代理。
【争议焦点】
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强拆行为实施主体的认定。灌阳县政府主张征收实施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但法院审查了清表工作方案、现场材料及县委宣传部门官方公众号发布的信息,认为政府提交的内部方案缺乏实际下发及执行的佐证,官方发布内容则显示滨江西路建设工程指挥部组织了拆除工作。该指挥部系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行为责任应由设立机关承担。此后,重新进行的行政复议还需审查拆除行为是否履行补偿安置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程序。
【裁判结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原复议决定,并责令桂林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院在该阶段并未直接判决确认强拆违法。桂林市政府重新审查后查明,胡某房屋被拆除前,灌阳县政府未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且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复议机关据此认为,直接拆除房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最终决定确认拆除胡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因此,确认违法的处理结果来自后续行政复议决定,而不是前一阶段法院判决。
【律师价值】
本案涉及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主体认定以及征收房屋强制拆除程序两项重要问题。对于行政机关以内部工作分工否认自身责任的情形,应审查相关机构是否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实际由谁组织实施,以及行政机关提交的内部文件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执行。对于强制拆除行为,则应审查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是否具备,不能以项目建设需要替代法定程序。法院撤销原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后,复议机关进一步查明拆除前未完成法定步骤,最终确认强拆违法。正式判决记载冯律师、王律师为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案体现了围绕行政主体、证据证明力和强拆法定程序进行分层审查的专业价值,但不意味着法院已判令赔偿或赔偿款已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