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孙某经营的餐具消毒中心曾在广西灌阳县灌阳镇双桥路使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灌阳县土地储备中心于2023年9月22日与相关经营主体签订《土地及附着物收储补偿协议》,约定支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孙某认为,收储补偿协议存在超越职权、遗漏补偿项目、补偿金额明显偏低及签约受胁迫等问题,遂以灌阳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协议。一审法院认为自然资源局具有收储职权,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提起上诉。正式二审裁定记载,孙某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代理,冯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二审审查的重点并非直接判断补偿金额是否应当增加,而是原审是否查清了协议签订主体、涉案土地及附着物权属,以及不同协议文本之间的关系。二审法院发现,孙某提交的协议与一审被告提交的协议虽签订日期相同,但补偿金额分别为147.91万元和104.16万元,协议中关于土地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隐蔽工程费用等内容也存在差异。同时,协议所列乙方涉及已经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与之后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孙某在不同主体中的身份及签约代表关系需要查明。上述问题直接影响协议相对人、补偿对象及争议协议的确定。
【裁判结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清案涉《土地及附着物收储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未查清协议所涉土地及附着物权属,也未查清两份协议之间的关系,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并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二审法院据此裁定撤销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并将案件发回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该裁定属于程序性处理,要求原审法院重新查明关键事实,并未直接判决撤销收储补偿协议,也未确认孙某主张的补偿金额或胁迫事实成立,更不意味着其已经取得补偿款。
【律师价值】
行政协议争议中,协议文本本身及其签约主体是确定诉讼对象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当同一日期出现补偿金额、土地情况及补偿项目均不相同的协议时,法院需要查明各份协议的形成过程、实际履行情况及相互关系;当签约主体涉及注销经营主体与后续成立的经营主体时,也应查明谁是协议当事人、谁有权代表签约,以及土地和附着物权益归属。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正是因为这些基础事实尚未查清。正式二审裁定记载冯律师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记载其到庭参加审理。该案体现了对行政协议主体、标的权属及多份协议关系进行细致核验的重要性,但发回重审并非实体胜诉,最终协议效力和补偿争议仍有待重审法院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