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三名原告与第三人系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人。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者包括原告一方的被继承人及其中一名原告;被继承人去世后,相关子女依法主张继承房屋权益。灌阳县政府将涉案房屋及土地纳入滨江西路建设工程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灌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与全部相关权利人协商,而是于2022年12月2日与第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涉案房屋部分征收补偿款支付至第三人指定账户。三名原告认为,房屋属于多人按份共有,行政机关未查明权属便与其中一人签订协议,处分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正式判决记载,三名原告共同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王律师代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主要在于:三名原告是否与被诉补偿安置协议具有利害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签订协议前是否查清房屋权属;在未通知其他共有权利人参与的情况下,仅与其中一名权利人签订协议,是否具有充分事实依据并履行了正当程序。行政机关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对其职权、程序及协议订立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征收调查不仅要核实房屋及土地的位置、面积,还应查明权属、共有关系及地上附着物情况,不能仅凭个别人员签字就当然处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益。
【裁判结果】
灌阳县人民法院查明,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评估材料能够反映涉案房屋存在多名权利人,三名原告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属于适格原告。法院同时指出,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其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所依据的相关事实证据,亦未证明签约前已查明房屋权属。行政机关在未查清共有关系、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参与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灌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第三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判决为一审判决,现有材料未显示后续二审结果;裁判撤销协议也不等于法院已直接判令向三名原告支付具体补偿款。
【律师价值】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单纯争论补偿金额,而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在权属尚未查清时处分共有房屋及其补偿权益。对于继承形成的共有关系,应结合土地权属证书、继承关系及征收评估材料,判断协议相对人是否有权代表全部权利人签约。行政机关则应证明其已依法调查登记,并对协议订立过程中的权属审查、参与程序和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正式判决记载冯律师、王律师为三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最终以主要证据不足、权属调查不充分为由撤销协议,体现了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行政机关举证责任和共有财产保护的审查。该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围绕签约主体、共有权属及程序正当性展开争议,而不是将协议撤销扩大表述为补偿款已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