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廖某甲、廖某乙就当地土地被占用问题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认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相关土地上实施占用、建设活动,损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权益。他们向行政机关提出查处请求,要求依法调查和处理涉嫌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因认为自然资源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查处职责,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相关行政不履职行为进行审查。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受理、调查及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双方对是否及时履职、现有处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本案关键不是由法院直接判定第三方已经构成违法占地,而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查处请求后,应当依职责开展哪些调查、处理工作,并在合理或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行政机关是否享有查处职权、申请是否有明确的事实和请求、部门是否已经实际调查、相关调查是否及时,都关系到被诉履职行为是否合法。两名原告关于土地权属、使用情况及涉嫌违法建设的陈述,是提出查处申请的重要背景,但不能不经依法调查就直接等同于法院已经认定的违法占地事实。法院还须区分确认逾期履职违法与直接判令行政机关作出某一种特定处罚决定之间的边界。
【裁判结果】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依据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情况及履职材料,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在受理查处请求后的处理过程。法院认定被诉机关未及时履行违法占地查处的法定职责,相关行政不履职行为违法,依法判决予以确认。同时,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确认的是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职责的及时性问题,不是直接认定相关土地占用行为已经由法院确认违法,也不涉及法院已经判令向两名原告支付土地赔偿款。判决属于现有材料能够直接核验的一审处理结果。
【律师价值】
针对违法占地查处履职案件,法律分析应将举报查处的事实背景、行政机关职责来源、收件时间、调查措施及处理时间节点逐一对应。行政机关已经进行一定调查,并不必然意味着履职时间和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同样,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履职不及时,也不代表法院已经代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占地的实体处罚结论。对权利人而言,保留查处申请、送达或签收凭证以及行政机关的回复记录,有助于明确行政机关是否发生履职义务及履行期限。此类案件的司法救济首先在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处理,后续土地权益及赔偿问题仍须依具体程序判断。文章只就本案判项进行分析,不将另案撤回上诉的结果混入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