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廖某甲、廖某乙因土地占用及相关赔偿问题与地方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议涉及当地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有关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以及两人认为受到影响的土地权益。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后,两名当事人对一审处理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展审查。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两名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与他们围绕自然资源部门查处违法占地职责提起的另一诉讼不同,本案在二审阶段处理的是土地占用与赔偿争议案件的上诉程序。
【争议焦点】
土地被占用是否具有合法依据、行政机关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及赔偿请求应否获得支持,属于原有实体争议。然而进入二审后,法院首先需要审查的是上诉人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撤回上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法院对此进行程序审查,与对原有土地占用事实和赔偿责任作出实体判决,并非同一事项。法院准许撤回上诉,不能直接推导出原审判决的具体认定发生改变,也不能据此推定任何赔偿款已经支付。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两名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该裁定为终审裁定,结束的是本案二审上诉程序,并非二审法院重新作出确认土地占用违法或判令赔偿的实体裁判。案件原有土地权利与赔偿争议,应以相关正式判决和其他合法处理文书分别判断,不能因为撤诉程序结束就概括为取得全部实体救济。
【律师价值】
本案表明,行政诉讼中的程序决定与实体判决需要严格区分。对涉及土地占用及赔偿的争议,起诉请求、原审判项、上诉请求与二审最终处理方式,分别决定文章能够呈现的法律结果。法院审查撤回上诉申请时,重点在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而不是重新确认土地占用是否合法。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否继续上诉需要结合诉讼目的、既有裁判效力及其他救济路径综合考量;对于法律评论而言,应充分说明撤回上诉本身的法律效果,并避免将其包装为法院判决支持赔偿请求。正式裁定记载姜律师参与案件代理,但不据此推断律师实施了未有材料证实的具体协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