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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代理行政复议资格争议案,法院撤销驳回决定、复议机关后续撤销处理告知书

2026-10-23
2026年10月23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8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结窝村老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其他村民小组曾以“结窝联队”的名义购置一处约2056平方米土地,相关土地后来办理了集体土地权属登记。合作社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23年以施工围挡圈占该地块,影...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结窝村老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其他村民小组曾以“结窝联队”的名义购置一处约2056平方米土地,相关土地后来办理了集体土地权属登记。合作社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23年以施工围挡圈占该地块,影响其对土地的控制和使用,遂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答复称,合作社主张的土地与开发企业通过挂牌取得的地块并非同一宗地,不存在违法占地问题。合作社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合作社与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合作社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驳回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关键并不是法院直接判断开发企业是否违法占地,而是合作社针对自然资源部门的查处答复申请复议时,是否与该答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投诉举报的性质、申请人是否在维护自身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土地权属登记材料,均影响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判断。行政机关不能仅因争议涉及第三方土地开发,就当然将权利人提出的查处申请归类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举报;同样,申请人主张土地被占用,也不意味着违法占地事实已经得到最终认定。

【裁判结果】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合作社持有的集体土地权属登记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处理告知及相关政府说明。法院认为,合作社主张的部分土地仍登记在相关集体土地权属证书范围内,相关部门对土地历史征用、置换及登记变化的说明,也显示权属演变尚需进一步查明。因此,合作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查处,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告知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此前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法院并未直接判定开发企业违法占地,也未判令返还土地或支付补偿。此后,县政府重新审查该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处理告知书。该后续结果属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处理,并非法院直接撤销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告知书。

【律师价值】

此类案件首先要厘清救济对象:当事人针对自然资源部门的查处答复申请复议,与直接请求法院确认第三方违法占地,并非同一法律问题。申请人是否具备复议资格,需结合其权利登记、具体投诉内容和行政答复对其权益的影响判断。其次,土地历史沿革复杂时,权属证书、宗地图、地块红线、征地和置换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尤其重要,行政机关应当查清这些材料的关联后再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法院撤销驳回决定,解决的是申请资格和重新处理问题;后续行政复议撤销处理告知书,则是另一行政程序的处理结果。准确区分两个阶段,才能如实呈现救济进展,避免将程序性裁判扩大为法院已经确认违法占地或补偿权益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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