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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张律师、陈律师代理养殖场强拆案,一审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2026-10-23
2026年10月23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8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唐先生经营的养殖场与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用于种植或养殖,约定承包期限自2004年起至2030年。养殖场于2008年办理工商登记,经营生猪和塘鱼养殖,并取得动物防疫等相关手续。...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唐先生经营的养殖场与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用于种植或养殖,约定承包期限自2004年起至2030年。养殖场于2008年办理工商登记,经营生猪和塘鱼养殖,并取得动物防疫等相关手续。到2017年7月初,养殖场生猪规模约为1758头,场内还建有死畜处理池、沼气池、鱼塘等设施。2017年4月,龙口镇政府向养殖场发出告知,称养殖地点位于禁养区范围。7月10日,镇政府又以相关构筑物未办理手续为由发出限期拆除通知,要求经营者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7月20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经营者随后就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审查重点是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前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而不是仅凭养殖场是否取得某项手续就直接决定强拆是否合法。镇政府主张养殖场存在规划、林地及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并认为其已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养殖场则认为强制拆除超越职权、程序违法。法院需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催告、是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否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及是否履行强制拆除所要求的公告等程序。

【裁判结果】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镇政府于2017年7月20日组织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虽然镇政府此前发出过限期拆除通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实施强拆前已经依法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及公告等法定程序。法院认为,强制拆除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按限拆通知自行拆除为由,跳过后续强制执行环节。鉴于养殖场已经拆除,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判决确认的是强拆行为违法,并未直接判令支付赔偿或补偿。

【律师价值】

本案体现了限期拆除决定与实际强制执行行为之间的区别。即便行政机关认为养殖设施存在规划、林地或环保方面的问题,仍应依据具体法律授权作出处理,并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完成催告、听取意见、作出执行决定及公告等程序。对当事人而言,限拆通知、送达情况、行政机关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强拆现场材料,有助于还原行政行为的时间顺序和执行程序。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并不等于对养殖场所有建设、用地或环保手续作出全面合法性确认,也不意味着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张律师、陈律师的代理身份有正式一审判决记载,文章所述专业价值限于程序审查和举证责任,不扩展为材料未证明的具体取证或庭审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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