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女士与两名余姓当事人因不服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三名当事人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三名上诉人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说明本案争议已经与镇政府协商解决,认为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上诉权,以及撤回上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问题与行政处罚决定本身是否合法,是两个不同层面。即使案件源于行政处罚争议,二审法院准许撤回上诉,也不等于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后认定处罚违法或支持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对程序性裁定的表述,应当围绕法院实际审查的事项和裁定主文展开,不能以当事人协商解决的陈述代替法院对实体争议的判断。
【裁判结果】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原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名上诉人承担,其余25元在裁定生效后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但终审所指的是撤回上诉的程序处理,并非二审法院对行政处罚实体合法性作出的终审判断。
【律师价值】
行政诉讼中,和解协商、撤回上诉与法院实体判决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对于当事人而言,在争议协商解决后决定撤回上诉,应当确认撤回系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并充分理解撤回后程序如何结束、费用如何承担,以及协商约定是否仍需另行履行。对于案件评论而言,更应准确区分“法院准许撤回上诉”与“法院判决支持上诉请求”。本案能够客观呈现的程序成果,是二审法院审查后准许三名当事人撤回上诉;现有裁定不能证明法院认定行政处罚违法,也不能证明协商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姜律师的代理身份记载于正式二审裁定,文章据此介绍程序处理,不延伸为文书没有记载的具体谈判行为或实体胜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