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朱先生在当地承包土地并种植地上作物。因奥体中心项目建设需要,相关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此前,政府曾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街道办也向相关村民发出清场通告,要求配合处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朱先生与行政机关未就涉案地块的补偿达成协议。此后,街道办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清除其承包地上的竹林,并于2020年8月31日再次清除另一处地块上的银棯树等地上附着物。朱先生认为,两次清除行为均未依法履行强制执行程序,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行政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土地征收已经获得批准、行政机关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是否就意味着可以直接清除被征收土地上的作物。征地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和强制交地属于相互关联但各有法定条件的环节。行政机关即使认为项目建设需要进场施工,也不能仅凭清场通告替代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完成补偿安置、是否依法催告、是否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以及是否具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均需结合具体证据审查。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土地虽已纳入征收范围并有相关征收公告,但朱先生未自愿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主动交出土地。行政机关在实施两次清除行为前,未依法履行相应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指出,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责令交出土地及实施强制执行应符合相应法定条件;在未依法完成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清除地上附着物,属于程序违法。法院最终确认街道办于2019年12月11日和2020年8月31日实施的两次清除行为程序违法。裁判理由还指出,行政机关应积极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应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该判决确认的是两次清除行为的程序违法,并未直接判令支付具体赔偿金额,也不代表补偿已经落实。
【律师价值】
本案提示,征地公告和项目建设需要不能替代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审查此类案件,应把征收批准、征地公告、补偿协商、地上附着物清点、催告及强制执行等环节分别核对,并明确每次清除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对象。尤其在多次清表或清除发生于不同地块的情形下,应当避免把先前行为的材料直接用于证明后一次清除合法。对权利人而言,保存清除前后的现场照片、作物种类和数量记录、补偿协商材料及行政机关送达文件,有助于还原实际实施过程。姜律师、吕律师的代理身份以正式判决记载为准;本文仅依据裁判确认的程序问题分析法律要点,不把程序违法扩大为征地行为全部违法或赔偿已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