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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刘律师代理地上作物强制清表案,二审维持程序违法判决

2026-10-23
2026年10月23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7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李先生在韶关当地承包土地并种植竹子、香蕉、枇杷等作物。围绕客运东站项目用地,镇政府此前曾对相关土地实施清表。2021年5月2日,镇政府再次组织清表,清除了李先生承包地上的树木、树根及其他地...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先生在韶关当地承包土地并种植竹子、香蕉、枇杷等作物。围绕客运东站项目用地,镇政府此前曾对相关土地实施清表。2021年5月2日,镇政府再次组织清表,清除了李先生承包地上的树木、树根及其他地上作物。李先生认为,本次清表发生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征地及强制执行程序,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交地、清表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对本次清表的时间、对象及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确认清表行为程序违法的判决。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审查的是2021年5月2日实施的清表行为是否合法,尤其是行政机关是否在清表前作出相应行政决定、依法催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镇政府在二审中主张,本次行为只是对原征地土地进行整理,但“土地整理”的说法本身不能免除行政机关对被清除地块、作物来源和执行程序承担的举证责任。此前发生过清表,并不当然证明后续清表针对同一地块,也不当然证明后续行为符合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查明,镇政府在2021年5月2日清表前,未依法履行相应强制执行程序,遂判决确认该次清表行为程序违法。镇政府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审查认为,镇政府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21年清表的土地与2017年第一次清表的土地属于同一地块,也未证明此次清除的作物系第一次清表后新种植。因此,镇政府以“整理原征地土地”为由提出的上诉意见,缺乏足够证据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镇政府上诉、维持原判。由此,针对2021年5月2日清表行为的程序违法认定经二审维持。裁判并未判令行政机关支付具体赔偿金额,也不能据此认定补偿已经兑现。

【律师价值】

本案说明,当行政机关以“此前已经征地”或“只是清理、整理土地”为由实施后续清表时,仍须证明本次行为的对象、依据及程序。不同时间的清表可能涉及不同地块、不同作物和不同法律事实,不能只凭曾经发出的通知或早期清表记录,推定后续执行行为合法。对权利人而言,固定每次清表的日期、地点、作物种类、清除前后状态以及行政机关通知和送达材料,有助于区分不同阶段的行政行为。一审判决记载姜律师代理,二审判决记载刘律师代理。不同审级的代理记录有助于准确识别律师参与范围;裁判确认程序违法的价值,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后续清表行为的对象、依据和执行程序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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