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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办理钟先生征地批复行政复议案:复议机关确认涉其土地部分批复违法

2026-10-23
2026年10月23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5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钟先生系连州市当地村民,在相关征地范围内拥有承包耕地。其通过当地政府就升压站建设项目所作的答复,得知相关城镇建设用地批复涉及其土地。钟先生认为,征地报批前未依法进行土地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和...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钟先生系连州市当地村民,在相关征地范围内拥有承包耕地。其通过当地政府就升压站建设项目所作的答复,得知相关城镇建设用地批复涉及其土地。钟先生认为,征地报批前未依法进行土地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未充分告知被征地农户并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遂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相关征地批复。省政府受理后,对征地报批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就涉申请人土地部分存在的程序问题向清远市政府反馈。

【争议焦点】

本案属于行政复议,不是法院行政诉讼。核心问题在于,受委托作出征地批复的政府部门,在批准涉及申请人土地的征地事项前,是否依法履行了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与被征地农户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征地项目的建设需要和审批行为本身,不能替代法律要求的前期程序;同时,复议审查的范围应限于正式决定所涉及的申请人土地部分,不能扩大到整份省级批复或其他未被决定确认的土地。

【裁判结果】

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清远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作出涉申请人土地部分的征地批复时,存在未依法发布征地预公告、未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规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不完备,以及未与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问题。省政府将相关问题反馈后,清远市政府根据委托自行撤销了涉及钟先生土地部分的征地批复。鉴于该部分批复已经自行撤销,省政府未再作出撤销整份省级批复的处理,而是决定确认清远市政府受委托作出的涉申请人土地部分批复违法。该决定是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法院判决;也不意味着整份省级批复已被撤销,或钟先生已经获得征地补偿。

【律师价值】

本案体现了征地报批前程序审查的重要性。征地前期工作不只是内部审批手续,还涉及土地现状、权属、补偿安置方案、社会稳定风险和被征地农户参与等事项。行政机关应当能够以公告、调查记录、风险评估、协议或未能达成协议的说明等材料,证明其依法完成了前置程序。对被征地农户而言,应保存承包土地资料、征地告知及公告材料、补偿协商记录和政府答复,以便明确争议批复所涉及的土地范围和程序问题。本案复议机关确认涉申请人土地部分的批复违法,但未再撤销已经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撤销的该部分批复;这一处理结果不能被概括为法院判决胜诉,也不能推导出补偿款已经支付。行政复议代理的专业分析应围绕征地前期程序的法定要求、各项材料的对应关系及复议审查范围展开,不宜把程序瑕疵直接推导为补偿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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