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鑫信服装厂位于铁路增建及联络线工程涉及的征收范围内。当地政府曾发布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相关通告,要求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相关部门办理补偿手续后自行拆迁。2017年2月15日,潮安区政府组织人员拆除了服装厂房屋。当时,双方尚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政府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服装厂认为强拆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支持了该项请求,潮安区政府随后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是,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拆除前,是否已经依法完成补偿协商、作出补偿决定并取得强制执行依据。征收项目具有公共建设目的,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在补偿程序尚未依法完成时直接拆除房屋。若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以项目工期紧张替代法定程序。
【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潮安区政府在未与服装厂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拆除房屋,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潮安区政府上诉时主张,拆除前已经口头征得服装厂同意,并称补偿款已转入相关村集体账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服装厂否认曾同意拆除,潮安区政府在诉讼中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该裁判确认的是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未在本案中直接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律师价值】
本案说明,行政机关对征收房屋承担组织实施职责,并不等于其可以跳过补偿和强制执行程序。补偿协议、依法作出的补偿决定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是判断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如主张被征收人已口头同意拆除,应当对这一关键事实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不能仅以项目需要或内部协调说明替代有效证据。对于被征收企业而言,保存补偿协商记录、书面通知、行政决定及现场拆除材料,有助于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为的依据和程序。正式二审判决记载王律师、姜律师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案体现的专业问题在于补偿程序、强制执行依据及行政机关对“口头同意”主张的举证责任;确认强拆违法的判项本身并未确定具体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