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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律师、黄律师助理代理房屋强制拆除案一审确认违法

2026-10-21
2026年10月21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5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梁女士一家长期使用一处房屋。当地街道办调查后认为,涉案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后作出限期拆除及强制拆除相关决定。2021年12月16日,街道办组织人员拆除了涉案建筑。梁女士认为,行...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梁女士一家长期使用一处房屋。当地街道办调查后认为,涉案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后作出限期拆除及强制拆除相关决定。2021年12月16日,街道办组织人员拆除了涉案建筑。梁女士认为,行政机关实施拆除时没有取得有权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的依据,且在法定救济期限尚未届满时便推进强制拆除,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重点在于街道办能否自行实施强制拆除,以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是否已经满足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建设行为开展调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与其直接组织强制执行属于不同的行政行为。即使前一决定已经作出,仍须审查强制执行的法定权限、程序衔接以及当事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期限是否届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相关综合行政执法公告虽然赋予街道办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但并未当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涉案建筑的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街道办未能证明在实施拆除前已取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依据。此外,街道办在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仍处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内,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实施拆除,违反法定程序。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街道办于2021年12月16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判决是一审裁判,现有材料没有提供本案强拆行为诉讼的二审结果;判决也没有确认涉案建筑本身合法,更没有直接判令行政赔偿。

【律师价值】

本案反映了强制执行权限与行政处罚权限必须严格区分。行政机关不能仅凭对建筑的违法认定,当然取得直接拆除的权力;实施强拆前,仍需核对法律规定的职权来源、政府责成手续和法定执行程序。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救济后,行政机关也应依法尊重法定期限和程序安排,不能把限拆决定与强制执行混为一谈。对类似争议,证据整理应围绕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决定作出及送达时间、救济期限、政府责成文件以及现场拆除记录展开。本案裁判确认的是街道办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并不意味着法院认定房屋规划手续齐全,也不代表当事人已经获得赔偿或补偿。将实际强拆行为与限期拆除决定分别识别,有助于准确确定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程序是否合法,应以送达回证、公告记录、听取意见记录等具体材料为依据,不能仅以行政机关事后说明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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