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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律师、黄律师助理代理强制拆除案一审确认强拆违法

2026-10-21
2026年10月21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7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李先生长期使用一处房屋及附属建筑。街道办调查后认为相关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李先生不服该限期拆除决定,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此后,街道办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于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先生长期使用一处房屋及附属建筑。街道办调查后认为相关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李先生不服该限期拆除决定,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此后,街道办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于2021年12月16日组织人员拆除了涉案建筑。李先生认为,街道办在限期拆除决定仍处于法定救济期限、相关诉讼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实施强拆,且没有取得有权政府责成实施强制执行的依据,遂就实际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审查对象是实际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涉案建筑是否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即使行政机关对建筑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也不意味着其当然具有自行强制拆除的权力。强制执行的职权来源、是否取得法定机关的责成,以及当事人是否仍处于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均是判断强拆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相关综合行政执法公告赋予街道办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但不能据此推导街道办当然享有强制执行权。涉案建筑的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街道办未能证明在拆除前已取得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拆的依据。同时,街道办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在当事人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内,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实施拆除,亦违反法定程序。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街道办于2021年12月16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判决是一审裁判,现有材料未提供该强拆行为案件的二审结果;法院也没有因此确认涉案建筑本身合法。

【律师价值】

本案说明,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具有调查或处罚职权,不当然等于具有强制执行权。审查强拆时,应将限期拆除决定与后续强制执行行为分开,分别核对职权依据、法定救济期限、政府责成手续及公告、催告等程序。行政机关不能以先前作出的限拆决定替代强制执行的独立授权,也不能在当事人仍有权寻求司法救济时,提前实施强制拆除。对于当事人而言,保存强拆前后现场资料、强制拆除决定及相关诉讼受理材料,有助于明确实际实施主体、拆除时间和程序衔接情况。此外,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合法与后续强拆是否合法,虽有时间和事实联系,但应分别依据各自的法定条件和证据作出判断。本案裁判确认的是强拆行为违法,不应进一步宣传为房屋合法性已获确认、行政赔偿已经获得或补偿已经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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