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梁女士及家人长期使用一处房屋。街道办调查后认为涉案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相关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梁女士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决定。一审法院认为,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存在未告知听证权的程序问题,但考虑到建筑后来已被拆除,认为该决定不具有可撤销内容,遂确认违法,同时未支持撤销请求。梁女士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决定依据及程序重新进行了审查。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职权、用于认定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及作出可能重大影响财产权利的决定前是否依法告知听证权。限期拆除决定虽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但其对财产权益影响重大,不能仅凭行政机关对建筑性质的单方判断即认定合法。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街道办认定涉案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主要依据,是一份虽以自然资源部门名义出具、实际却加盖下属管理所印章的复函。该文件不能证明是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的主要证据,限期拆除决定因此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法院还指出,街道办在作出决定前未告知梁女士要求听证的权利,构成程序违法。由于涉案建筑已经拆除,限期拆除决定不再具有可撤销内容,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该限期拆除决定违法,且不保留法律效力。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该裁判针对的是限期拆除决定,不等同于另一诉讼中对实际强拆行为的审查结果,也不代表法院确认涉案房屋本身合法。
【律师价值】
本案的审查路径说明,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必须同时满足职权、证据和程序要求。证明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文件,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文件名称与印章主体不一致时,法院可以进一步审查其证明力。对于会对重大财产权利产生明显影响的行政决定,听证权告知也是程序保障的重要内容。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既确认行政决定存在违法,又考虑到建筑已被拆除这一客观情况,依法选择确认违法且不保留法律效力的处理方式。准确区分行政决定违法、行政决定是否仍有可撤销内容以及实际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是避免扩大裁判结果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