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与当地股份合作经济社,就关先生承包使用的一块约三点八亩土地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请求关先生清除土地上的地上物、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移交涉案土地,同时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围绕地上物处置和土地交接安排达成一致,并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
本案的处理重点不是由法院通过判决认定某一方在实体争议中全面胜诉,而是双方能否就地上物处置、土地移交及相关费用形成明确、可履行的协议。涉案土地上存在地上物,清理、处置责任与土地交接时间直接关联。如果协议只约定返还土地,却没有明确地上物由谁处理,履行时仍可能产生新的争议。因此,调解内容需要明确地上物的处置方式、负责主体及土地移交安排,并使各方对履行范围形成一致理解。
【裁判结果】
根据法院调解书,关先生同意自签订协议之日,即2023年3月8日起,放弃涉案约三点八亩土地上的全部地上物;地上物由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责处置,同时由关先生将土地移交给该中心。案件受理费由两名原告承担。法院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各方应依协议履行;这属于法院主持下的民事调解结果,并非法院经实体审理作出的判决,也不宜表述为法院对土地所有权或此前全部法律关系作出终局确权。
【律师价值】
本案说明,涉及土地返还和地上物处置的民事争议,解决方案应当落到具体履行事项上。对当事人而言,除明确土地范围和交接安排外,还应将地上物的处置责任、履行时间、费用承担以及未按约履行时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写入协议。法院调解书经依法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义务不履行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与此同时,调解结果的表述必须尊重文书性质:双方达成协议不等于法院判决一方全部诉讼请求成立,也不当然证明土地已经实际移交或地上物已经清理完毕。调解协议的审查也应与判决审查区别:法院确认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表示其对起诉时双方的全部主张逐项作出实体认定。若履行中对地上物范围或土地交接产生争议,应回到调解书已经明确的义务内容判断。现有调解书未记载关先生一方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因此本文不作未经材料证实的律师署名或代理行为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