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鱼塘强制填平行政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政府再审申请,违法确认结果维持

2026-10-21
2026年10月21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7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邓先生长期承包经营当地鱼塘。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推进,相关集体土地经批准征收,行政机关陆续发布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并对鱼塘青苗、附着物和养殖水面进行测算。项目实施方计算相关补偿后,将款项...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邓先生长期承包经营当地鱼塘。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推进,相关集体土地经批准征收,行政机关陆续发布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并对鱼塘青苗、附着物和养殖水面进行测算。项目实施方计算相关补偿后,将款项存入村集体账户,并通知邓先生领取、迁移相关青苗及附着物。因补偿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邓先生未按通知迁移鱼塘附着物。随后,阳春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填平了部分鱼塘。邓先生认为,政府未依法履行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填平鱼塘侵害其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确认强制填平行为违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该结果。阳春市人民政府此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关键在于,土地已经依法征收、项目建设确有需要,是否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直接采取填平鱼塘等强制措施。征收土地的批准、补偿安置安排与强制交地程序是不同的法律环节。即使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阻挠征地,也仍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不能以项目推进需要替代法律授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于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形,应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阳春市人民政府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也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填平部分鱼塘,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阳春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原二审确认强制填平行为违法的裁判结果得以维持。本案并未因此直接确定邓先生应获得的具体补偿金额,也不能据此认定补偿款已由其实际领取。

【律师价值】

本案体现了征地项目中“有征收依据”与“有权自行强制执行”之间的区别。审查此类争议,应当分别核对征收批准和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款处理情况、责令交地决定以及申请法院执行等环节,不能把其中某一环节的完成视为所有程序均已合法。对于行政机关而言,项目建设目的不能替代法定职权;对于权利人而言,准确识别被诉行为究竟是征收决定、补偿安置处理还是实际强制行为,有助于明确诉讼请求和审查范围。本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说明对强制填平行为的违法认定并未因政府提出再审理由而改变。现有材料未能确认邓先生一方具体代理律师,故本文仅依据裁判内容分析法律问题,不将结果归属于未经证实的个人代理行为。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驻17年 近期帮助过:26人 积分:1401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400150928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4001509288